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北京律师非京户籍档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北京律师非京户籍档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个人档案不许当事人看有法律依据么?
根据《档案法》和《信息公开条例》,公民可以查看已经公开的由国家保存的个人档案材料,依法申请即可,未经公开的档案材料或在其他单位保管的档案材料,应当经保管单位同意。
《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的判决书一定要寄回户口所在地吗? 可不可以申请在异地执行缓刑?
被判缓刑申请的异地执行,但由于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可以申请回原籍执行。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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