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北京户籍人员名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北京户籍人员名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京户和京籍的区别?
回答:京户和京籍有很大的区别:北京有户口的人很多,但其中有些人的籍贯是外地的。这是为什么呢?
我妻子是六零年在北京出生的,户口是北京户口但她的籍贯是河北省。因为我岳母是河北生人,是四六年十多岁时从河北到北京来找亲戚并在北京工作后有北京户口。但岳父出生在河北籍贯是河北省的,所以我妻子的籍贯是河北省的而不是北京市的。回答完毕。
外地户口转北京户口***号变吗?是110打头的?还是原来外地的呢?怎么看?
一个人终生只有一个***号码,不会改变。 换句话说,户口迁移不会导致***号码改变。 只有出生申报时,在不同的省份申报,***的前几位才会有不同,而户口迁移则不会改变号码。 外地户口迁移北京之后,还是使用原来的***号。比如,一个北京人,***号开头会是11,但如果他因为上学把户口迁移到外地,他的***号仍旧是11,所以11开头的不一定都是北京户口。
一个人终生只有一个***号码,不会改变。 换句话说,户口迁移不会导致***号码改变。 只有出生申报时,在不同的省份申报,***的前几位才会有不同,而户口迁移则不会改变号码。 外地户口迁移北京之后,还是使用原来的***号。比如,一个北京人,***号开头会是11,但如果他因为上学把户口迁移到外地,他的***号仍旧是11,所以11开头的不一定都是北京户口。
男方是北京户口,女方是外地户口,孩子出生后户口跟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根据《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出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申请入户北京户口的婴儿父母户籍属于以下任一其中一种情况的: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2、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
3、父母均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或一方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北京没有本人名下合法产权的住房,符合我市***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按照“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户口”的原则申报出生登记,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父母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单位,但户口仍滞留在人才集体户内的,其生育的新生儿不能在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其单位已开立集体户的人才集体户口人员,应先将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内,再申请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
请问一方有北京户口,配偶申请成为北京户口的条件,谢谢?
如果京外一方属于干部身份,在京一方在市属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解决夫妻分居:
1、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
3、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同意,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如果京外一方为在职工人,京内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 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申请人因伤、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部分以上护理依赖者);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北京户籍人员名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北京户籍人员名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